無照經營摩托車維修及配件案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潯市監(jiān)處字〔2020〕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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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 |
個人 |
姓名(名稱) |
蔣某 |
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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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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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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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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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類型 |
無照經營摩托車維修及配件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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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內容 |
處以人民幣3000元罰款,上繳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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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桂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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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2020年 3月16日 |
當事人:蔣某,男。
2020年2月24日15時許,桂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何世榮、李政、楊燁錦等三人依法對桂平市麻垌鎮(zhèn)麻垌村2隊賣蔗坪楊定威出租屋蔣某經營的摩托車維修及配件銷售店進行檢查?,F(xiàn)場發(fā)現(xiàn)當事人經營的維修摩托車及配件銷售店內擺設有摩托車機油30瓶、摩托車輪胎25條、電瓶20只、修理工具2套、打氣機一臺、其他配件一批。執(zhí)法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后,要求當事人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當事人現(xiàn)場未能提供,涉嫌無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為進一步查清事實,于2020年2月24日報請桂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領導批準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蔣某于2019年11月中旬開始,在桂平市麻垌鎮(zhèn)麻垌村2隊賣蔗坪租用楊定威房屋作經營場所,在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維修摩托車及配件銷售經營活動。到2020年2月24日案發(fā)時止,由于當事人沒有經營臺賬記錄,無法查清其違法所得。
違法事實認定的證據和證明事項:
對當事人違法事實的認定,我們主要是通過以下證據來確認:
(一)執(zhí)法人員制作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1份和現(xiàn)場照片3張,證實當事人從事維修摩托車及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存在事實;
(二)執(zhí)法人員制作的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詢問筆錄1份,證實了當事人無證照從事維修摩托車及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事實;
(三)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實案件當事人主體資格;
(四)當事人提供的場地租用合同和房屋證明復印件各1份,證實其有確切經營場所。
根據以上查明事實,本局依法于2020年3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桂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潯市監(jiān)告字〔2020〕23-0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事發(fā)后能主動配合我們的調查工作,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責令立即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3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必須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銀行桂平支行(戶名:桂平市財政局,賬號:623#######05)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或口頭向貴港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起訴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桂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