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丨法律未規(guī)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強制性標識菜品中所使用新食品原料不適宜信息的法定義務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滬02行終15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黃浦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某。
委托代理人聶某,上海儒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因舉報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7)滬0101行初58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7年7月,李某在“味千拉面”榮樂西路店消費,期間購買食用了“人參燉雞湯”。后于同月19日通過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受理中心投訴“味千拉面”門店未標注含人參成分食品的不適宜人群,要求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進行查處。上海市黃浦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浦市監(jiān)局”)于同年8月2日對李祖亮的投訴申請進行了登記。后黃浦市監(jiān)局對“味千拉面”品牌管理方上海領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查明“味千拉面”門店確曾銷售“人參燉雞湯”菜品,該菜品系江西圣農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人參燉雞湯”預包裝速凍食品原料,經解凍、再加熱后向消費者提供。生產者在食品原料包裝上標注了成分、加工方式等內容,其中備注“食用量≤5袋/天,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2017年8月2日,黃浦市監(jiān)局對上海領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指導,指導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并在銷售菜品“人參燉雞湯”時能在菜單或其他位置標注人參不適宜人群。2017年8月24日,黃浦市監(jiān)局作出舉報答復,告知李祖亮其對“味千拉面”銷售的菜品“人參燉雞湯”中有新資源食品人參、但未在菜單及其他位置標注不適宜人群信息的投訴舉報,因餐飲服務單位使用新的食品原料作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是否需要以菜單等形式向消費者公示不適宜人群等信息,國家及本市尚無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予以規(guī)定,故對其舉報內容不予立案。李祖亮對該舉報答復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黃浦市監(jiān)局所作舉報答復,并責令黃浦市監(jiān)局重新對其舉報事項作出處理。
原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guī)定,黃浦市監(jiān)局具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當事人的行政職責。李某作為消費者,投訴餐飲服務提供者上海領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屬門店,在提供含人參的食品過程中未依法標注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黃浦市監(jiān)局經調查后對李某作出答復,行政程序合法。2012年原衛(wèi)生部作出《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準許人參作為新資源食品使用,公告中同時規(guī)定“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根據原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公告要求。”同時《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對于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餐品,法律法規(guī)未規(guī)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強制性標識的法定義務。黃浦市監(jiān)局在收到李祖亮的投訴申請后,認定相關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存在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并對之作出行政指導,建議其在今后服務過程中作好消費提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并無不當。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經許可的新食品原料的,雖不必予以強制性標識,但其未明示消費者進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權、財產權等權益損害的,消費者仍可通過民事途徑尋求救濟。但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公法加以調整和規(guī)制,此既有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也有限制行政權力的功能。私法上的權利主張不能擴大行政機關權力行使的范圍,私法義務之承擔與否也并不必然導出行政相對人的公法義務,反之亦然。故李祖亮主張黃浦市監(jiān)局答復違法并要求其重新處理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審遂判決:駁回李祖亮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李祖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李某上訴稱,原衛(wèi)生部《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規(guī)定“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根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標簽、標注、說明書中標注新食品原料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僅包括預包裝食品,還應當包括餐飲經營企業(yè)。“味千拉面”應當按上述規(guī)定標注“人參燉雞湯”菜品的不適宜人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所作舉報答復并重新作出答復。
被上訴人黃浦市監(jiān)局辯稱,《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但對于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餐品,法律法規(guī)并未規(guī)定其有強制性標識的法定義務。被上訴人認定本案中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存在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并對其進行行政指導,行政程序合法,處理結果并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上訴人黃浦市監(jiān)局具有對向其提出的投訴舉報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本案中,上訴人投訴“味千拉面”門店銷售的含新食品原料的菜品未標注不適宜人群,被上訴人經調查核實后認定“味千拉面”品牌管理方不存在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并對之作出相應的行政指導,執(zhí)法程序合法。隨后被上訴人作出被訴舉報答復,答復上訴人國家及本市尚無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以菜單標注等形式向消費者公示含新食品原料的菜品的不適宜人群等信息,故對其舉報內容不予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上訴人關于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和預包裝食品一樣在菜單等處標注含新食品原料的菜品不適宜人群等信息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李祖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助理 祁龍杰
法官助理 王立帆
審判長 馬浩方
審判員 包建俊
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國蘭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