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網絡購買普通化妝品宣稱具有“美白、增白”等功效糾紛,購物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民轄40號
原告:毛某,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
被告:廣州市淘妝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云城西路888號4208房。
法定代表人:許某。
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號3號樓3層。
法定代表人:張勇,公司董事長。
原告毛某與被告廣州市淘妝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妝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漢陽區(qū)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毛某訴稱,2016年11月,其使用淘寶賬號“wh36×××47”在天貓商城購買淘妝公司銷售的“安澤秀亮采CC霜30ml專柜正品CC霜裸妝遮瑕保濕滋潤護膚”,共計金額1470元。淘妝公司在涉案產品的網絡宣傳頁宣稱產品具有“美白”功效,但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明確化妝品注冊備案有關執(zhí)行問題的函》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特殊用途化妝品才能宣稱具有“美白、增白”等功效。涉案產品系普通化妝品,其宣傳行為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構成欺詐。天貓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毛某提起本案買賣合同訴訟,要求淘妝公司和天貓公司退回貨款1470元,并按照貨值的3倍支付賠償款4410元。
淘妝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漢陽區(qū)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其認為,根據當事人均適用的《淘寶平臺服務協(xié)議》第十條的約定,因使用淘寶平臺服務所產生及與淘寶平臺服務有關的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本案應由協(xié)議約定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漢陽區(qū)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淘妝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白云區(qū)法院)審理。
漢陽區(qū)法院認為,本案系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因本案爭議標的額較小,依法應適用小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毛某對淘妝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可由雙方協(xié)議約定法院的管轄。雙方當事人在天貓交易平臺交易,按照《淘寶平臺服務協(xié)議》第十條關于“因使用淘寶平臺服務所產生及與淘寶平臺服務有關的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白云區(qū)法院管轄。漢陽區(qū)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淘妝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白云區(qū)法院審理。
2018年5月7日,白云區(qū)法院以漢陽區(qū)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為由,認為漢陽區(qū)法院移送管轄不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協(xié)商未果后,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系毛某在網絡購物過程中發(fā)生爭議而提起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在網絡購物中,通常形成三種合同關系,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和銷售者、消費者之間分別形成平臺服務合同關系,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本案中,淘妝公司、毛某和天貓公司之間分別形成平臺服務合同關系,淘妝公司和毛某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淘寶平臺服務協(xié)議》系由天貓公司擬定,毛某、淘妝公司注冊成為淘寶會員時均須同意該協(xié)議,且天貓公司對該格式條款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故天貓公司、毛某和淘妝公司均須受該協(xié)議約束。該協(xié)議第十條約定:“您因使用淘寶平臺服務所產生及與淘寶平臺服務有關的爭議,由淘寶與您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該條款的內容看,其適用的范圍僅指因使用淘寶平臺服務而所產生的爭議。本案中,毛某因所購產品質量問題并基于買賣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并不受前述管轄條款的約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馬冉冉購買的貨物系通過物流公司運輸送達,收貨地為武漢市漢陽區(qū),故漢陽區(qū)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漢陽區(qū)法院將本案移送白云區(qū)法院管轄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69號民事裁定;
二、原告毛某與被告廣州市淘妝貿易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由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三、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2017)鄂0105民初369號原告毛某與被告廣州市淘妝貿易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訴訟費移送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長 王毓瑩
審判員 陳宏宇
審判員 曹 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陳亞
書記員林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