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眾留言:食安法136條免予處罰是否包含免予沒收違法所得?留言日期:2021-09-03
《食品安全法》第136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免予處罰”是否包含“免予沒收違法所得”?“免予處罰”的具體范圍有無規(guī)定?
《行政處罰法》第28條第二款中有“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的規(guī)定,對于超市經營不合格食品但可以依法免罰的情況下,其違法所得是否應該沒收?如果應當沒收其違法所得,其違法所得如何計算?全部經營收入還是扣除食品購買成本后的利潤?當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必須沒收的。煩請總局答疑釋惑!
回復部門: 執(zhí)法稽查局回復時間:2021-09-07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guī)定,符合免責條款的,應當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法律原文未提及沒收違法所得。 2.關于違法所得計算方式,總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規(guī)定,原則上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8條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