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了進口的伊朗藏紅花禮盒
留言日期:2022-07-18
本人在微信購買了一款名為伊朗進口臧紅花禮盒,打開包裝內有兩個塑料罐裝了藏紅花,每罐5克,包裝沒有任何生產日期、生產地址、生產廠家、以及進口食品應該規(guī)范標注的信息,也沒有標注食用用量,請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
回復部門: 食品經營安全監(jiān)督管理司
時間:2022-07-22
您好,留言收悉?,F就您咨詢相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所采購產品屬性與標簽標識問題。 根據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當歸等6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2019年第8號)規(guī)定,將西紅花納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僅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在香辛料和調味品中又稱“藏紅花”。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作為食品生產經營時,其標簽、說明書、廣告、宣傳信息等不得含有虛假宣傳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yè)、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根據上述規(guī)定,您留言中提到的產品若按照食品(或食用農產品)銷售,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或《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關于對進口預包裝食品或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標識規(guī)定。
二、關于購買渠道問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消費者購買食品,應當從具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合法商家購買,便于維護自身合法消費權益。 由于您留言信息有限,不能準確了解具體實際情況。
因此,建議您結合具體案例向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一步咨詢。上述相關答復意見僅供參考,不作為執(zhí)法依據。感謝您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關心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