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升廣大企業(yè)群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現將近年來我縣及其他地區(qū)辦理的八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進行發(fā)布、警示。
案例一: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德清區(qū)域四家連鎖藥店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系列案
2022年2月15日,德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摸排線索依法對杭州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德清區(qū)域的四家連鎖藥店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查獲印有“一起向未來 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字樣的冬奧款口罩638個。經查,2022年1月4日,杭州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分別給當事人配送上述口罩共計105袋,并統一以13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至案發(fā)時四家連鎖店共銷售41.2袋,但當事人無法提供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授權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相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德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以上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口罩共638個、罰款共計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北京冬奧會是我國重要歷史節(jié)點的重大標志性活動,“一起向未來”和“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第A000062號、第A000063號)標志是2021年10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主題口號,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對其享有專有權,有效期10年。此案的查辦杜絕了借奧運“蹭熱點”“搭便車”行為,有力保護了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
案例二:浙江某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案
2022年6月28日,德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湖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案件交辦通知書,稱當事人涉嫌惡意搶注商標,要求本局依法處理。經查,當事人系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生產、銷售。2022年3月,當事人為了趕上冬奧會和奧運冠軍谷愛凌的熱度,委托杭州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GU AI LING”商標。2022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駁回了當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
谷愛凌是中國著名的女子自由式滑雪運動員。在2022年北京冬奧會中,谷愛凌獲得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臺、自由式滑雪女子U型場地2枚金牌和自由式滑雪坡面障礙技巧1枚銀牌的成績。當事人為攀附名人,無視商業(yè)道德,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GU AI LING”商標,該標志與谷愛凌的姓名讀音相同,用作商標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行為違反了《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德清縣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行政罰款3000元。
近年來,部分企業(yè)、自然人為牟取不當利益,無視商業(yè)道德,非法利用社會熱點,將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吉祥物、杭州亞運會和亞殘運會吉祥物、運動健兒姓名以及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等相關熱詞進行惡意搶注,委托代理機構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姓名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了社會不良影響,損害了我國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形象。本案是德清縣查處的首起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案,對打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商標圖謀不當利益的違法行為和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案例三:浙江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潔具案
2022年5月27日德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投訴舉報對位于德清縣下渚湖街道田園博覽會青年旅社項目施工工地進行現場檢查,在現場發(fā)現有“科勒(KOHLER)”品牌的潔具在安裝,經“科勒”品牌鑒定人員的鑒定,上述“科勒”品牌潔具為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經查明,德清縣下渚湖田園博覽會項目(青年旅社)室內裝修工程承包人為當事人,室內裝潢潔具部分指定品牌為“科勒”。2022年2月25日,當事人通過微信聯系購買了17個標有“KOHLER”潔具,采購金額2730元。2022年3月,當事人又通過微信聯系購買了標有“KOHLER”潔具180個,采購金額共計56732元,扣除運費3776元后,貨值52956元。以上貨值共計5568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德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潔具197件,罰款人民幣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涉案場所為田博會旅游項目配套酒店青年旅社,田園博覽會是德清縣政府的重點旅游項目,周邊有開元森泊旅游度假項目、上渚山奇幻谷旅游項目等,是一個旅游項目集中區(qū)域,是德清民宿旅游經濟發(fā)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德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接到權利人的舉報后,非常重視,迅速查辦,既打擊了知識產權領域違法行為,又為全縣旅游文化節(jié)的順利召開保駕護航。
案例四:盛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起重機案
2022年5月,德清縣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線索檢查發(fā)現當事人盛某某從河南豫奧起重機有限公司采購了6臺電動單梁起重機,全部冒用了國內知名“礦源”商標、產品編號,網上購買了全套偽造的《起重機械產品合格證書》等資料,銷售給轄區(qū)內兩家使用單位。經“礦源”注冊商標持有人河南省礦山起重機械有限公司鑒定,上述涉案六臺起重機全部為侵犯“礦源”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截至案發(fā),銷售金額共計43.8萬元。
當事人未經河南省礦山起重機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向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銷售假冒的帶有“礦源”品牌系列注冊商標的起重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涉案金額較大,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2022年6月14日,德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9月,德清縣市場監(jiān)管及公安部門專案組搗毀位于河南新鄉(xiāng)長垣制假窩點一個,抓獲犯罪嫌疑人4人,查獲偽造的政府部門及起重機生產企業(yè)公章、質檢章300余枚,國內各起重機生產企業(yè)資料189套(家),偽造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43本,待發(fā)貨起重機、電動葫蘆成套資料96份,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鋁制銘牌15000余張,紙質合格證3000余張,涉案貨值超1000萬元,制售假證10000張(套)以上。該案涉及國內多個省份及地區(qū),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給社會治理與安全生產埋下重大安全隱患,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給社會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依法應予以嚴懲。
案例五:李某榮、馬某利、長興某機械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
李某榮原系浙江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工程師,離職時擅自復制該公司已注冊登記的蓄電池全自動包片配組機控制系統軟件并帶離。2018年至2019年7月,李某榮、馬某利二人未經同意,使用復制的系統軟件燒錄控制板后予以銷售,銷售的控制板共計210塊,約90萬元。經鑒定,二人燒錄在控制板上的系統軟件與浙江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注冊登記的系統軟件基本相同,系同一軟件的不同版本,構成復制關系。案發(fā)后,長興某機械公司賠償被害公司損失并取得諒解。2021年8月,德清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2月,德清縣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榮、馬某利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兩年,并處罰金18萬元。
案例六:北京某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假冒“重錘料位計”專利案
北京某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仍使用印有專利號(ZL200720005612.5)的包裝箱和產品說明書進行“ZCHJ重錘料位計”產品銷售,該行為屬于假冒專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案屬于典型的假冒專利案,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長,調查取證較難,幾次會同相關部門專案研討,最終正確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今后辦理相似案件提供有力借鑒。
案例七:蔡某侵犯商業(yè)秘密案
作為商業(yè)秘密的經營信息,能夠促進權利人的經營活動,帶來市場競爭優(yōu)勢,具有商業(yè)價值,應予嚴格保護。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能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嚴厲打擊非法獲取、利用經營信息,侵犯權利人商業(yè)秘密,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為營造創(chuàng)新發(fā)展良好環(huán)境貢獻檢察力量。
耐克商業(yè)(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整合了商品的價格信息和庫存(在庫和擬到庫)信息等經營信息用于商業(yè)運營,并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約定所有關于耐克公司的項目和內部信息均屬保密信息。蔡某于2018年起設立并經營“折扣店掃貨”微信小程序,明知他人違規(guī)從耐克公司內部網盤下載上述經營信息,仍然付費購買,并在其經營的微信小程序上使用,同時收取相應會員費營利。經鑒定,耐克公司商品的價格信息和庫存(在庫和擬到庫)信息,均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折扣店掃貨”微信小程序、蔡某手機內相關電子數據等,與耐克公司經營信息實質相同。截至2020年12月,蔡某違法所得數額共計人民幣90余萬元。
2020年11月26日,經權利人耐克公司報案,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對蔡某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案立案偵查。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楊浦區(qū)檢察院)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從扣押的電腦、硬盤、手機內,提取微信小程序中的會員費收取記錄、微信交易明細等電子數據,及時固定第一手客觀證據。嚴格落實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制度,要求權利人補充提供采取保密措施情況、涉案信息商業(yè)價值等方面證據材料,充分聽取其意見建議。引導公安機關將從涉案存儲設備中提取的電子數據與蔡某使用的數據進行逐項還原分析比對,查明經營信息被非法使用牟利的情況。2021年1月29日,楊浦區(qū)檢察院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對蔡某批準逮捕。
2021年4月26日,楊浦區(qū)檢察院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對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訴。2021年7月23日,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六萬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八:江蘇省金地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親耕田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侵害水稻“金粳818”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江蘇省金地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公司”)為水稻新品種“金粳 81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江蘇親耕田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親耕田公司”)未經許可,以線下門店推廣以及在微信群內發(fā)布“農業(yè)產業(yè)鏈信息匹配”線上宣傳等方式,尋找潛在的交易者,并對成為其會員的主體提供具體的侵權種子交易信息,在與買家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后安排送貨收款,對外銷售白皮袋包裝的“金粳 818”稻種。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親耕田公司辯稱其僅是向作為農民的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信息,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并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 818”稻種。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親耕田公司為涉案種子交易的達成提供了積極有效的幫助。親耕田公司幫助銷售種子的過程中,在銷售主體、銷售地域及銷售數量上均不符合農民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合法交易個人自繁自用剩余常規(guī)種子的情形,構成侵權。綜合考慮親耕田公司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判決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親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親耕田公司發(fā)布侵權種子銷售具體信息,與購買者協商確定種子買賣的包裝方式、價款和數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銷售合同已經依法成立,銷售行為已經實施,應認定親耕田公司構成銷售侵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幫助侵權予以糾正。親耕田公司侵權行為嚴重,一審法院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從表面上看,被訴侵權人僅提供有關種子銷售信息,未介入后續(xù)的種子交付和收款,僅為種子銷售提供了幫助,但實際上被訴侵權人以隱蔽方式尋找潛在客戶,主導侵權種子交易的達成,是被訴侵權種子交易的組織者和決策者,屬于直接侵權。且侵權方發(fā)布和組織交易的種子銷售信息所涉種子數量達數萬斤,遠遠超出了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數量和規(guī)模;在賠償額計算上,由于侵權方無交易記錄,無法提供相關賬簿,法院參考其宣傳資料,綜合考慮侵權情節(jié),推定其侵權獲利超出100萬元。組織銷售不標注任何產品信息的白皮袋侵權種子、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屬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以100萬為基數處以二倍以上懲罰性賠償數額,最終判令被訴侵權方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