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打假人訴求十倍賠償,敗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粵民再118號
抗訴機關: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福嶺,男,漢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東省曹縣,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東莞市長安來伯副食店,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zhèn)新安社區(qū)德政西路*號。
經營者:黃賀華。
申訴人王福嶺因與被申訴人東莞市長安來伯副食店(以下簡稱來伯副食店)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2016)粵19民終3360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作出粵檢民(行)監(jiān)[2017]44000000292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作出(2018)粵民抗2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人員楊楠、萬